(2017)冀070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逯军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逯军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130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逯军燕,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逯军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逯军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供热费23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热源冬季取暖。截止起诉时尚欠原告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供热费2388元。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逯军燕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尚欠原告两个采暖期供热费236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用户欠费明细予以证实,足以证明供热和拖欠供热费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居住的下花园铁路车辆楼561室供暖,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供暖的义务,被告逯军燕理应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用。被告逯军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民事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供热费23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供热合同,对滞纳金没有约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逯军燕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供热费23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逯军燕负担22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汐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