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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殷爱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807号被执行人殷爱民,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林州市茶店乡大峪村村中自然村87号。本院在执行殷爱民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爱民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爱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