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喜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晓永,李喜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455号自诉人郄晓永,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李喜民,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自诉人郄晓永以被告人李喜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被告人李喜民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李喜民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郄晓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