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桂珍等诉张丽娟张立芬、张立文、张丽艳、张丽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有,陈桂珍,张丽艳,张立芬,张立文,张立娟,张丽丽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有,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珍,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龙,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艳,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芬,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娟,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丽,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凤有、陈桂珍与被上诉人张丽艳、张丽芬、张立文、张丽娟、张丽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凤有、陈桂珍于2017年5月18日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凤有、陈桂珍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有、陈桂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凤友、陈桂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福军审判员 王迎新审判员 孙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院印)书记员 刘远庆书记员 曹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