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朋宁与李桂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宁,李桂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55号原告:高朋宁,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奇,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高朋宁诉被告李桂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高朋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