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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晓超与罗青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超,罗青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武晓超,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罗青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武晓超与罗青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后查封了担保人武志强、朱文荣所有的车辆,现因该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武志强所有的蒙DFU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朱文荣所有的蒙D8P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