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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和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和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1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和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和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和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上午11点多,被告人曹和艺在湾上首座小区3栋装铝合金门窗,吃完午饭在湾上首座3栋地下车库休息时,发现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旁边停了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车上插着钥匙。上午11点50几分,被告人曹和艺发现此车能发动,便将此车开至湾里区冯翊小区内停好,又走回湾上首座小区上班。下午5点钟下班后,被告人曹和艺将停在冯翊小区内偷来的三轮摩托车骑回了家中。经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37元。2017年4月10日晚上20时40分许,被告人曹和艺在湾里区罗亭镇上坂村曹家自然村的家中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曹和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和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及被告人曹和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和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和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和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和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