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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纪凤与于纪峰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纪凤,于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特16号申请人:于纪凤,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于纪峰,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于纪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纪峰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纪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于纪凤准备另案申请宣告于纪峰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纪凤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晓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