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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吴旭辰、童惠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吴旭辰,童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94号原告:吴永明,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旭辰,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童惠英,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吴永明为与被告吴旭辰、童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楼剑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旭辰、童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明起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吴旭辰向案外人龚莲青借款1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借款届期后,因被告吴旭辰未按约归还,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吴旭辰归还给龚莲青90万元。2014年5月14日,二被告与原告就该笔代偿款的归还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二被告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5万元;如连续三个月未按约支付的,承担未归还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仅于2014年6月、7月、9月、11月分别归还5万元,余款分文未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证代偿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35.7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本息共计105.7万元。被告吴旭辰、童惠英均未作答辩。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吴旭辰向案外人龚莲青借款100万元,被告童惠英以及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因被告吴旭辰未能归还借款,由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归还了90万元。原告因此与本案二被告达成代偿款还款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于签订协议起每月归还原告5万元,若月底前不能支付,应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于下一个月同本金一并支付;若连续三个月不按时支付约定的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从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未归还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愿意以旧村改造平方做抵押。原告自认被告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后分别于2014年6月、7月、9月、11月各归还了5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本票复印件、协议书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代偿行为发生后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二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欠代偿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35.7万元,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旭辰、童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永明代偿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35.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4元,由被告吴旭辰、童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