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6月2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3年2月1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