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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纯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纯好,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2月2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纯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方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纯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朱纯好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区发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项王路与发展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项王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宋某驾驶的苏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朱纯好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纯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纯好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纯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宋某、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接处警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纯好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纯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纯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纯好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纯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