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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博文与龚仲平、李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文,龚仲平,李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杨博文,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龚仲平,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李向红,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博文与被执行人龚仲平、李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仲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博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向红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上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崔益沙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