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尚崇祥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崇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75344X。法定代表人:赵锦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尚崇祥,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尚崇祥与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4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杰瑞牌压裂车。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尚崇祥与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3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百勤(重庆)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杰瑞牌压裂车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