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志强、彭碧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志强,彭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康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281011077070U。法定代表人冯维汉,局长。被执行人赵志强。被执行人彭碧玉。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强制执行冶卫计征决[2016]第01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冶卫计征决[2016]第01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黄宝明人民陪审员 冯金山人民陪审员 徐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