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崔中秋、赵红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沧州市五金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异3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周文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崔中秋,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赵红艳,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崔彬,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赵国红,女,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崔玉芹,女,195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赵丽娟,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赵中华,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沧州市五金工具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张执字第3477号〕,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委托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致函我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沧州市五金工具厂已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要求我院追加被执行人的全体出资人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变更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家港市威尔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起诉沧州市五金工具厂,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张民二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审理中,沧州市五金工具厂申请注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载明“企业债券债务已清理完毕”,出资人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对清算报告出具了确认报告。2008年10月28日,沧州市五金工具厂被注销登记,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沧州五金工具厂申请注销登记时虽提交了清算报告及出资人确认报告,但当时沧州五金工具厂作为被告尚有诉讼在身,清算报告不仅未体现本案债务如何处理,反而说明企业债务已清理完毕,故沧州五金工具厂实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作为沧州五金工具厂的出资人,应对沧州五金工具厂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崔中秋、赵红艳、崔彬、赵国红、崔玉芹、赵丽娟、赵中华、张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