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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强与深圳正品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强,深圳正品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82号原告:徐文强,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深圳正品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梧桐路六约村梧桐花园A31栋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黄哲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强与被告深圳正品同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徐文强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