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大群、王忠实等与张葛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群,王忠实,韩海滨,张葛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982号原告:董大群。原告:王忠实。原告:韩海滨。被告:张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群、王忠实、韩海滨与被告张葛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董大群、王忠实、韩海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群、王忠实、韩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董大群、王忠实、韩海滨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