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承龙与上海仓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承龙,上海仓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600号原告:邓承龙。被告:上海仓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邓承龙与被告上海仓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邓承龙于2017年5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邓承龙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