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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张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张建华,李蕊,徐小勇,徐艳丽,徐小方,陈菲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126号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天平街198号3楼。法定代表人:耿全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北50米。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华,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被告:李蕊,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被告:徐小勇,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被告:徐艳丽,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被告:徐小方(又名徐方),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陈菲菲,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三元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华、被告李蕊、被告徐小勇、被告徐艳丽、被告徐小方、被告陈菲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恒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