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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梅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欢欢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欢欢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787号原告黄梅,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嘉昊、贺奥梦,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欢欢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玉。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梅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欢欢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