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2执206号申请人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城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城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崔 柳人民陪审员 刘书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