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冉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3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冉某,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2日04时许,被告人冉某饮酒后驾驶鄂D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观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白花园路路段时,冉某驾驶的车辆车头与被害人贾某驾驶的粤BXXXXX小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粤BXXXXX小客车乘客被害人尤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冉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冉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04mg/100ml。 被告人冉某已赔偿被贾某贾某事故赔偿款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尤某及贾某妻子陈某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谅解赔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