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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44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4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金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冬冬,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冬冬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65账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