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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13号之一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治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涛,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吉成人民陪审员  贺灿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