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1015王付忠、李恒兵申请执行杨永斌、贵州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忠,李恒兵,杨永斌,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忠,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恒兵,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杨永斌,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友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2016)黔2725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永斌、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付忠、李恒兵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永斌、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王付忠、李恒兵劳务费6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25元,共计66725元;二、被执行人杨永斌、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已给付),余款36725元自愿在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三、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清偿本案债务后,申请执行人王付忠、李恒兵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及利息部分的执行。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永斌、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付忠、李恒兵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