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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法友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法友,周培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树刚,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法友,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培利,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法友因与被上诉人周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树刚,上诉人蔡法友,被上诉人周培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蔡法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蔡法友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蔡法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阜南县一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蔡法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