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679号原告: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2066075320E。法定代表人郭晓月,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福华,男,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05646821B,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93号。法定代表人蒯松林,职务经理。原告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锦市金土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