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洪绍与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河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绍,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河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450号原告:王洪绍,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海,烟台牟平观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河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河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邹立永,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洪绍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河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洪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绍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绍撤诉。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由原告王洪绍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贵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