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城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诚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南林标准件有限公司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重喜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展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