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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龙,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龙,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于伟,男,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龙与被执行人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4546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