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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平、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何平,女,生于1986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2号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59905-4。法定代表人余陈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4)龙马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60.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