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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淑华申请执行薛玉德、李军、刘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华,薛玉德,李军,刘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淑华,女,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薛玉德,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军,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轲,男,住所地密山市。本院本院在执行李淑华与薛玉德、李军、刘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玉德、李军、刘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华欠款1931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81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淑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38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