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43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169762。法定代表人:刘少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婧妍,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张莉,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