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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如洪与被告秦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洪,秦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77号原告:胡如洪,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秦科学,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胡如洪与被告秦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如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如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彭定远人民陪审员  冯平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