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如洪与被告秦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洪,秦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77号原告:胡如洪,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秦科学,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胡如洪与被告秦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如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如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彭定远人民陪审员 冯平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