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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金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19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金礼,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住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31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我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5月18日,我院决定对其逮捕。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金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朱金礼多次翻墙进入堰塘中学女生宿舍楼一楼,翻墙进入女生宿舍盗走被害人艾某1现金555元,余某现金260元,王丽现金50元,艾某3一双白色板鞋。2016年农历7月初十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金礼在堰塘村凉水井组地里偷地瓜吃,因听见有鸡叫,遂将这家人房子旁的鸡笼里的价值约360元的三只鸡盗走。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朱金礼在堰塘街上玩耍的时候看见赵某家人把一床毛毯抱到二楼的洗手间去,到了晚上23时许,被告人朱金礼就攀爬到二楼进入卫生间将毛毯抱走。9月21日下午16时在堰塘新街的公路边被赵某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金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金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朱金礼到镇雄县坡头镇堰塘中学女生宿舍楼,盗走学生艾某1人民币555元。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金礼到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候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180余元的三只鸡。同年9月14日、20日、21日,被告人朱金礼又到镇雄县坡头镇堰塘中学女生宿舍盗走学生艾某3价值人民币50元的鞋一双、王丽人民币50元、余某人民币260元。2016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朱金礼到镇雄县坡头镇堰塘村下街18号的赵某家,进入二楼卫生间盗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一床毛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被盗主赵某、艾某1、艾某3、候某、余某的陈述,证人艾某2、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14)甬刑初字第1360号刑事判决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朱金礼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金礼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金礼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金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见审 判 员  阮 锋审 判 员  刘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茜书 记 员  付朝江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