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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学喜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学喜,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喜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军、被告人吴学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11时许,凤阳县府城镇居民杨某在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后,将一张户名为刘某的银行卡遗失在柜台上。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学喜到该支行办理业务时,拾得杨某遗失的银行卡。后吴学喜持该卡到凤阳县农商行明都支行ATM机上10次共计取款20000元,到凤阳县农商行府城支行取款4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学喜于2016年12月14日携带赃款到凤阳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学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凤阳县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证明、凤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明、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交易明细、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个人业务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孙某、杨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喜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系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学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学喜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学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学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赵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