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36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15日生育女儿屈子祺,2014年5月27日生育儿子屈子轩。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格独断,夫妻间毫无平等可言,经常无故寻衅滋事,无数次辱骂殴打原告。2015年7月28日被告最后一次殴打原告,也是最严重的一次,当即致原告全身受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当庭保证今后不再随意殴打原告,原告便撤回了起诉。2017年3月1日晚11时许,被告又故意寻衅滋事,对原告再次家暴,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家庭无法存续,诉讼法院请求: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屈子祺随原告生活直至成年,婚生子屈子轩随被告生活直至成年,互相不支付抚养费,各自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3、原告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应得份额的权利,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原告(外婆)的剩余款项12000元。4、夫妻共同债务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二部,各自承担应还款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照片8张,证明被告对我经常家暴。3、还款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借我外婆的钱属实。4、保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当庭保证不再打我,但仍对我家暴。5、(2015)澄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过,撤诉后被告仍不悔改。6、照片2张,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对婚姻不忠诚。被告屈某某辩称,2017年3月1日因被告父亲刚去世头七,被告心情不好喝了酒,原、被告发生口角,原告便离家居住。被告与原告平常感情很好,且有一儿一女,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不致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供的被告有第三者的照片不属事实,照片中的女的被告不认识,照片可能是原告通过电脑合成的。被告自身的缺点愿意积极改正,希望孩子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经相识,2012年9月27日在澄城县婚姻登记机关领证结婚。2013年4月15日婚生一女屈子祺,2014年5月27日婚生一子屈子轩,现均随被告生活。同时查明,2015年8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话不投机引起打架,原告于同年8月25日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自愿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其撤回起诉。2017年3月1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同年3月7日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民事诉状、被告的陈述意见、本院与被告的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和证据6矢口否认,原告再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证据属孤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2017年3月1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和其有婚外第三者的事实。对原告庭后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其拒不到庭参加质辩活动,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与原告外婆之间的借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另外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原、被告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自检,相互包容,礼让对方,采取合适的方式沟通交流,改善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