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邹远富与玛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7号邹远富,男性,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玛布,男性,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邹远富与玛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玛布已经按照要求履行应还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2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泽仁邓珠审判员 : 孙 红审判员 :李 禄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 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