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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白雪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雪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09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22640.9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