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崔化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崔化云,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崔化云,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泗路工业区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6889743-6。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与被执行人崔化云、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修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