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成群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群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群,女,1965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该被告人曾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和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辩护人叶彩霞,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按照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成群未经许可,擅自打开王平住宅门锁,进入室内将王平及家人的衣服、照片等物品清出住宅,一直居住至2016年11月20日。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成群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本案发生,请求法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成群以房屋产权纠纷为由,未经许可,擅自找人打开王平位于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东湖名都”小区10栋108室的住宅门锁,进入室内将王平及家人的衣服、照片等物品清出住宅,一直居住至2016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带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其损失26,000元,被害人对李成群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成群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7日下午三时许将王平家门锁换掉进入居住了4天,因害怕还叫吴家国过来陪住,期间将王平家的结婚照、应聘证书及一些衣物、书籍装进纸箱收在储藏室了。2、被害杨某玲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9日下午回家发现开不了锁,见李成群和一个男的不知何时起住进自己家里,房屋是丈夫从王学喜手里买的,房产证是王平的名字,王平因不堪骚扰打伤李成群正在服刑,同时证实家中物品损失情况。3、证人证言:吴家国证实李成群打电话叫自己到东湖名都10栋108室,说房子是她的可以租给自己住,还给看了她和王平的刑事判决书,自2016年11月17日晚一直住到11月20日中午,看到李将房内一个结婚照搬到储藏室去了;谢远志证实2016年11月17日下午一个50多岁的女的找自己给东湖名都小区10栋108室防盗门换锁,讲法院把房子判给她了;并辨认出找其开锁的人就是李成群。4、书证:①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具体身份事项;②房产权证证实王平系房屋所有人;③霍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李成群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两次被处罚事实;霍山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李成群归案情况;④霍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实了本案所涉及的东湖名都10栋108室被该法院查封、判决、拍卖、执行等等具体情况,通过拍卖该房屋已过户给王学喜,法院已于2013年7月8日就对李成群宣布清除房内物品并搬出;⑤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及谅解情况。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李成群于2016年11月17日下午对涉案房屋开锁、换锁以及进出搬东西等情况。以上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群未经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生活安宁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囿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对其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希被告人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张太铁人民陪审员 刘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