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与宋柏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宋柏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560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法定代表人:郎慧林,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被告:宋柏春,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诉被告宋柏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郎二汽车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