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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西瑞与王世宏、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西瑞,王世宏,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瑞,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宏,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晋西运输责任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萍,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张西瑞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宏、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6)晋010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西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期间上诉人认为其上诉证据尚不充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西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上诉人张西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