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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美的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辉雷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美的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辉,余洪军,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美的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秦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辉,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洪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一审被告:雷军,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重庆美的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家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辉、余洪军,一审被告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的家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王辉是在下楼捡玻璃刷过程中受伤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王辉与美的家装饰公司存在雇佣关系错误。(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与个人之间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应适用劳动相关法律。综上,美的家装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美的家装饰公司承接装修雷军所有的房屋,余洪军系美的家装饰公司的员工,王辉在经余洪军介绍为雷军所有的房屋做开荒清洁的过程中受伤。对于王辉的受伤经过,王辉提交了余洪军在事发后向其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认定王辉在做开荒清洁时,因做清洁用的玻璃刷掉在楼下的堡坎下,王辉下楼后抱着下水管道下降到堡坎下捡玻璃刷,在下降过程中不慎摔伤这一事实,有王辉提供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并无不当。余洪军雇请王辉为美的家装饰公司装修的房屋做开荒清洁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美的家装饰公司承担。王辉在美的家装饰公司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按美的家装饰公司的要求从事清洁工作并取得报酬,美的家装饰公司与王辉之间存在控制、支配的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美的家装饰公司与王辉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妥。鉴于王辉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由雇主美的家装饰公司对雇员王辉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正确。综上,美的家装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美的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甄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