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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蔡晓芳、蓝亚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芳,蓝亚安,陈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复1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蔡晓芳,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申请执行人蓝亚安,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志亮,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复议人蔡晓芳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2014年6月3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志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蓝亚安借款本金104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11日,蓝亚安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蔡晓芳系陈志亮妻子,二人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执行法院遂应蓝亚安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思执行字第44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蔡晓芳为被执行人,对陈志亮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晓芳为此提出异议,请求驳回蓝亚安的请求。执行法院认为,陈志亮对蓝亚安所负债务系发生于其与蔡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追加蔡晓芳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蔡晓芳主张陈志亮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对该债务是否赌博或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终局性认定,蔡晓芳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蔡晓芳的异议。蔡晓芳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4)思执行字第4440-1号及(2016)闽02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理由是:1、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时未对蔡晓芳关于该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未进行听证的程序违法问题做任何说明。2、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涉及实体问题,存在“以执代审”的嫌疑,剥夺了配偶的抗辩权等诉讼权利。3、执行法院认为执行程序无法对本案陈志亮的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终局性认定,却又根据一个尚未有终局性认定的事实追加蔡晓芳为被执行人,显示失允。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上述查明事实属实,可予确认。本院认为,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被追加民事主体的重大财产实体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符合法定情形。执行法院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系司法审判进行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裁判标准,并非执行程序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故执行法院仅以蔡晓芳系被执行人陈志亮配偶为由追加蔡晓芳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但因本案债务发生在陈志亮与蔡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判决并未明确该债务为陈志亮个人债务,且蔡晓芳未能就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充分举证,故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蔡晓芳的财产。如蔡晓芳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执行字第4440-1号执行裁定及(2016)闽02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纪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莹 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216,0)?)》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二十七条(?javascript:SLC(183386,227)?)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83386,225)?)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