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杨红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太行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凯,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审被告:严克纯,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天广场*楼。原审被告:骆飞,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审被告:邹丽,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号。原审被告:李竹梅,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审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太极大道西段。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红凯、原审被告严克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支公司、骆飞、邹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李竹梅、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红凯下车后被严克纯驾驶的贵G×××××号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