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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学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学义,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学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学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起,被告人胡学义购置了雕刻机、切割机、印模等作案工具,在其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映碧里3号204室内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学义在上述暂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伸绘激光雕刻机1台、打印纸196张、针式打印机2台、喷墨打印机1台、切割机1台、方形印模3条、椭圆形大印模18个、椭圆形小印模40个、圆形印模3个,“戴尔”牌电脑主机1台等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印章成品22枚。上述伪造的印章成品名称及印章性质如下表:序号印章名称印章性质1厦门市公安局鹭江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2)国家机关印章2厦门市公安局殿前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2)国家机关印章3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国家机关印章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机关印章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业务专用章(6)公司印章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办讫章(2)公司印章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梧村支行业务专用章(5)公司印章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梧村支行业务专用章(5)公司印章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卧龙支行业务专用章(2)公司印章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业务办讫章(02)段晓霞公司印章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业务办讫章(01)曾奕纯公司印章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业务办讫章(01)曾奕纯公司印章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支行业务办讫章(01)周丽芳公司印章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坂支行业务办讫章(01)范晓霞公司印章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业务核算章(6)公司印章16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业务受理章(02)公司印章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2)公司印章1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柜面业务章(2)公司印章1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2016.10.26个贷业务清讫章(1)公司印章20福建省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事业单位印章21厦门市公证处事业单位印章22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其他机构印章到案后,被告人胡学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学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委托书、证人刘某、裴某、叶某1真、林某、范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印章照片、印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真实印章印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零售贷款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梧村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卧龙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厦门市公安局鹭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厦门市公安局殿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坂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省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零售信贷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分公司基本信息、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4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胡学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7枚,其行为亦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学义已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学义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学义所涉两罪均予酌情惩处。被告人胡学义在判决宣告以前身犯两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造印章均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学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作案工具伸绘激光雕刻机1台、打印纸196张、针式打印机2台、喷墨打印机1台、切割机1台、方形印模3条、椭圆形大印模18个、椭圆形小印模40个、圆形印模3个,“戴尔”牌电脑主机1台以及伪造的印章成品22枚均予没收,并由现扣押机关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