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继红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红,李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40号申请人:张继红。被申请人:李军龙。张继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从被申请人李军龙处扣押申请人张继红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现停放于东环路丰银寄卖行院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继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军龙处(东环路丰银寄卖行院内)停放的申请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张继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