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洪志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洪志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99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志磊,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岑锐洪诉被告洪志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锐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由原告岑锐洪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