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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华丽与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丽,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260号原告:华丽,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巢丹,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锋,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滢静。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钟国兴。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0幢71卡。法定代表人:谭柏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全,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安东。上列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华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丽撤回对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漫莹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